2008年招生政策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方式和时间:
凡招生省份参加2008年全国统一普通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或具有同等学历)毕业生均可报考我院。从即日起,欢迎广大考生来电、来函、到校参观咨询报名或网上在线报名。
二、录取方法:
1、 我院将根据生源情况调整专业计划,视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增加计划,凡达到所在省高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
2、 我院认可各招生省份艺术类联考(统考)成绩。
3、 在录取过程中,我院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4、 男女录取比例不限。
三、毕业文凭发放:
我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毕业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四、收费标准:
学 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计收学费,详见我院分专业招生计划;
住宿标准:6人间(1000元/年,配备高速宽带网、电话、衣柜、电扇、热水器、卫生间)。8人间(950元/年,配备高速宽带网、电话、衣柜、电扇、热水器、卫生间)。10人间(800元/年,配备高速宽带网、电话、衣柜、电扇、热水器、卫生间)。
五、退费政策:(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生退费规定 )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学院收费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学院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 有下列情况者,经学院审核同意,允许退学、退费:
1、新生报到注册后,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申请退学者或本人有正当理由并自愿申请退学者,可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申请退学,学校批准退学后,按下列规定退费:
以本院录取通知书报到之日起,15天内要求退学者,退还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80%。
以本院录取通知书报到之日起,23天内要求退学者,退还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70%。
以本院录取通知书报到之日起30天内要求退学者,退还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的50%。
以本院录取通知书报到之日起30天以后要求退学者,不退任何费用。
2、学生报到注册后,因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和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按本学院的录取通知书的报到时间算起至提出退学申请之日止的实际时间(按每学年学习时间10个月计算),扣除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3、学校所开设专业由于招生人数不足学校不开班,学生本人又不愿意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学校可以同意退学,并退还本学年度所收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二)、学院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转学,经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若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者,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给予退费:
1、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以及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一律不退任何费用。
2、无任何正当理由提出退学者或私自离校者,不退任何费用。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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